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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防爆配电箱标准
更新时间:2013-11-20   点击次数:2100次

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防爆配电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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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辅、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腐蚀性介质的户内、户外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爆炸性粉尘的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l-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3836.4-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 3836.5-19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正压型电气设备“p”
GB 3836.6-19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泊型电气设备“o”
GB 3836.7-19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q”
GB 3836.8-19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GB 3836.9-1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
GB/T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 IEC60947—1:1988)
GB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4048.I-19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eqv IEC60947-l:1988)
JB/T 83-1999   热带型低压电气技术要求
JB4324—1986      电工产品化学气体腐蚀试验方法
JB/T4375-1999   电工产品户外,户内腐蚀场所使用环境条件
3  符号
Fl  户内防中等腐蚀;
F2  户内防强腐蚀;
W   户外防轻腐蚀;
WFl  户外防中等腐蚀;
WF2  户外防强腐蚀;
K  气候条件;
C  化学活性物质条件;
S  机械活性物质条件。
4  产品分类
电器按其防护类型分为:
a)户内防爆防中等腐蚀型;
b)户内防爆防强腐蚀型;
c)户外防爆防轻腐蚀型;
d)户外防爆防中等腐蚀型;
c)户外防爆防强腐蚀型。
5  要求
5.1  电器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电器使用环境条件
5.2.1  电器在表1规定的气候和生物条件下应可靠工作。
表1
电器防护类型
 户内
 户外
 
F1
 F2
 W
 WFI
 WF2
 
环境参数
 环  境  条  件 的  等  级
 
3K5L
 4K1
 4K2
 4K1
 4K2
 4K1
 4K2
 
低温  ℃
 -5
 -20
 -35
 -20
 -35
 -20
 -35
 
高温  ℃
 +40
 +40
 
相对湿度%
 95
 100
 
太阳辐射W/m2
 -
 1120
 
周围空气运动m/s
 10
 30
 
凝露
 有
 
降雨强度  mm/min
 -
 6
 
结冰、凝露条件
 -
 有
 
溅水
 有
 有
 
滴水
 有
 -
 
霉苗、真菌
 有
 
有害动物
 有
 
注:1、字母“L”表示部分参数较原等级稍低的级别。
2、在中等和强腐蚀环境中,霉菌和真菌对电器的影响不是主要的,故不做规定
 
       

5.2.2电器在表2规定的化学活性物质和机械活性物质的环境条件厂应可靠工作:
5.2.3  本标准所规定的环境条件级别(如代号3KX、3CX和4KX、4CX等)小的“3”表示有气候防护场所;“4”表示无气候防护场所:
表2
电器防护类型
 户  外
 户外
 
Fl
 F2
 W
 WFl
 WF2
 
化学活性物质的等级
 3C3
 3C4
 4C2
 4C3
 4C4
 
化学活性物质
 含量mg/m3(平均值)
 
盐  雾
 有
 
二氧化硫
 5.0
 13
 0.3
 5.0
 13
 
硫化氢
 3.0
 14
 0.1
 3.0
 14
 
氯气
 0.3
 0.6
 0.1
 0.3
 0.6
 
氯化氢
 1.0
 3.0
 0.1
 1.0
 1.0
 
氟化氢
 0.05
 0.10
 0.01
 0.05
 0.10
 
氨气
 10
 35
 1.0
 10
 35
 
氧化氨
 3.0
 10
 0.5
 3.0
 10
 
机械活性物质的等级
 3S3
 3S4
 3S2
 4S3
 4S4
 
机械活性物质
 含量(平均值)
 
砂 mg/m3
 300
 3000
 300
 1000
 4000
 
飘浮尘mg/m3
 0.4
 4.0
 5.0
 15
 20
 
沉降尘
 350
 1000
 500
 1000
 2000
 
注:1、在环境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活性物质的平均浓度符合表2中的数值时,即属于该等级
2、平均值是数值的平均
3、表中氧化氨的数值是相当于二氧化氨的数值
 

5.3防腐蚀性能;
5.3.1  户外防爆防轻腐蚀型电器应符合JB/T834--1999中4.3条的有关规定:
5.3.2  户内防爆防中等腐蚀型和户外防爆防中等腐蚀型电器按本标准6.3条和JB 4324的规定进行2 d的腐蚀试验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a)电器的外壳与导电部位之间,以及相互绝缘的导电部位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2MΩ;
b)电器的介电性能应符合GB/T14048.1--1993第7.2.3.2条的规定;
c)电器的动作和操作性能应灵活可靠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d)外壳内的导电件、导磁件、金属结构件和外壳上的紧固不得出现明显腐蚀现象如铜绿和铁锈等(铁芯极面除外);
e)外先表面的漆层不得出现松软和明显起绉现象,不应普遍山现直径大于1 mm的气泡,个别大气泡的zui大直径在铸件上应不大于10 mm,在钢板构件上应大于5 mm,不得出现底金属腐蚀(焊件夹缝、铸件表面颗粒、尖角及机械损伤处除外);
f)塑料外壳和外壳上的塑料零件不得起泡,变形或脆裂;
g)橡胶零件不得腐蚀、分层、脆裂、变形和发粘、密封圈、密封衬垫的硬度变化值应不大于试验前的20%:
h)铭牌不得腐蚀.翘起或脱落。铭牌上的字迹应保证清晰:
i)隔爆型电器的隔爆面不得腐蚀;
j)接线盒内的导电零件和紧固件不得出现明显的腐蚀点:
5.3.3  户内防爆防强腐蚀型和户外防爆防强腐蚀型电器按本标准6.3和JB 4324的规定进行10 d的腐蚀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3.2条的规定。
5.4防爆性能
电器经腐蚀试验后其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3836.10的有关规定。
5.5  外壳防护性能
电器的外壳防护性能应不低于IP54的规定。
5.6  外壳上的紧固件
电器外壳上所有的钢质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母和垫圈等)其表面应进行镀锌钝化或其它防腐蚀处理,对重腐蚀电器在完成装配后,外壳上外露的紧固件应采用丁晴或氯丁橡胶封泥封堵。
5.7接地螺栓
电器的接地螺栓应采用不锈金属材料制造,或进行可靠的防腐蚀处理。
5.8外壳表面的涂漆
电器外壳表面的涂漆应符合JB2420的要求,户外防爆防腐电器的外表面应选用浅色油漆(灰色、银灰色、浅灰色或白色)进行涂复。
5.9隔爆面的防腐处理
隔爆型电器金属材质的隔爆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允许涂既能防止腐蚀又保证防爆性能的防锈油脂(例如204-1置换型防锈油脂)。
5.10  户外防爆防腐电器的温升
户外防爆防腐电器在设计时应考虑日光照射对其温升的影响,可按zui高环境温度为+40℃进行温升设计,但必须留有一定的裕度,以抵消日光照射的影响。温升裕度的数值见表3。
表3
外壳颜色
 温升被裕度
 
触头
 线圈
 
灰色
银灰色、浅灰色
白色
 15
10
5
 5
3.5
1.5
 

5.11  户外防爆防腐电器的低温性能
户外防爆防腐电器使用环境的zui低温度低于-20时,应考虑低温对电器性能的影响,应符合如下规定。
户外防爆防腐电器设计制造时应选用耐低温性能良好的外壳材料、电器元件、电子元件、连接导线,结构件,油等,以保证在低温条件下电器具有可靠的电气性能和防爆安全性能。
6  试验方法
6.1  电器的一般检查,外观检查、动作性能检查、防爆性能试验按GB/T14048.1和GB 3836.1~3836.10及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6.2  电器的介电性能试验按GB/T14048.1-1993中8.2.3.4的规定进行。
6.3  腐蚀试验按JB4324表1,中所规定的起始理论浓度为17.5mg/L二氧化硫的试验条什进行。
注:如需按照JB4324所规定的其它化学气体进行试验,应在订货时商定。
进行腐蚀试验时,应在试验zui后一周期的低温阶段结束前3 h内,在试验箱(室)内先测量电器的绝缘电阻,再进行介电性能试验:当同一试验箱(室)内样品较多,时间不足时,允许将试验条件保持到测试完毕,但延长的时间zui多不得超过4h
6.4  电器的动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试验应在介电性能试验后将样品取出试验箱(室)外尽快进行。
6.5  外观检查应在动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试验后进行。
6.6  电器的外壳防护等级试验按GB/T4942.2的规定进行。
6.7  电器的温升试验按GB/T14048.1--1993中8.2.3.3条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电器的试验分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试验
7.2.1  电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研制投产前或产品转厂投产前;
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工作性能时;
c)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2.2  电器的型式试验项目除了包括相应产品标准,GB 3836.1~3836.10所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外,还包括本标准规定的腐蚀试验。外壳防护性能试验和低温试验。
7.2.3  有关防爆检验的事宜,如图样送审与更改,样品的检查及试验及“防爆合格证”的发放等,按GB 3836.1的规定执行。
7.2.4  用作型式试验的电器,应不少于2台试品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工装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7.2.5  具有相同结构,工艺和材料的同一系列外壳的产品以及外壳相同,内部所装元件不同的同一系列的产品,允许选取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试验,如能通过试验,则可认为该系列产品合格。
7.2.6  本标准6.2.6的内容仪适用于电器的腐蚀试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而不适用于电器的防爆性能、动作性能试验和操作性能试验。
7.3  出厂检验
7.3.1  每台电器必须检验合格,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才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
a)一般检查;
b)外观检查;
c)隔爆参数检查;
d)动作(操作)性能检查;
e)静态强度试验;
f)工频耐压试验。
8标志、使用说明
8.1  电器应在外壳明显处设置清晰。*性凸纹标志“Ex"。
8.2  电器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产品型号和名称(产品型号后加防腐代号,如F1、F2、W、WFl或WF2);
b)外壳防护等级;
c)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防爆标志(防爆标志、类别,级别、温度组别);
e)电气参数(如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等);
f)防爆合格证号;
g)制造厂名或商标;
h)出厂日期或编号。
8.3  产品应编制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起草与表述应符合GB9969.1的有关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  出厂的产品应予装箱,以防止运输中遭受损失,并达到防潮、防尘的要求。
9.2  电器的包装应适合于陆路和水路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9.3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及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制造厂名;
d)毛重(kg);
c)包装箱尺寸;
f)标志好“向上”、“防潮”、“防雨”、“轻放”等字样和符号。
9.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书;
c)产品使用说明书。
9.5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雨雪侵袭,产品应放置在没有雨雪侵入、空气流通、环境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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